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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校园餐”成为“放心餐” !我市出台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巴中市教育局网站  ‖  发稿作者:巴中市融媒体中心   ‖  发布时间:2025年3月26日  ‖  查看32次  ‖  

       日前,记者从我市教育局获悉,为提高食材采购质量和效率,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出台《巴中市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完善食材供应商准入、停止供货、退出体系。《办法》自20253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分层明责管理、全链管理的模式,加强对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的管理。

       严格准入  解决鱼龙混杂问题

       《办法》对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准入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从资质和信誉、产品质量多维度设定严格准入门槛。

       全市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食堂供应食材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证件,并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

       同时,供应商还应近3年内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违法行为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为。

       此外,被市、县(区)教育部门清退出的供应商1年内也不得在本市内从事学校食堂食材供应业务。

       按照《办法》,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由属地教育部门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民办学校食堂大宗食材经属地教育部门同意可以由学校自主采购;供应商不得与承包经营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方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

       业主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签订正式的食材供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签订合同之后7个工作日内,到县(区)教育部门进行备案,提交基本信息、资质证件、供应品种、合同等纸质材料。县(区)教育部门应将备案的供应商信息抄送同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并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办法》,我市县(区)教育部门将成立工作专班统筹食材供应商管理,学校则组建采购评价小组专注于具体事务执行,形成分层明责管理、全链管理的模式,加强对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商的管理。

       严格评价  解决标准尺度问题

       《办法》还建立了涵盖资料、质量、价格、服务、诚信、实地评价等全方位的评价体系,通过日常评价、专项评估、满意度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评价体系原则上实行招采、评价、处理责任分离的方式。其中,评价分值共计100分,其中质量评价40分、服务评价30分、诚信评价30分。

       评价内容既包括对食材的质量评价,例如新鲜果蔬须保持应有的新鲜度、完整度及外观;预包装产品应符合GB7718规定;采购畜禽肉类时,需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大米应具备镉、黄曲霉毒素等指标的检测报告等。

       也包括对供应商的服务评价和诚信评价,要求供应商的配送服务及时、准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配送食材;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等。

       食堂食材供应商管理工作专班或学校食材采购评价小组将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服务、诚信等方面的评价,并记录评价结果。同时,每学期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专项抽检评价,评价生产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具备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场所区域面积与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有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等,并记录评价结果。

       此外,学校还应组织师生和家长代表通过现场察看方式开展实地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结合现场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记录评价结果。满意率低于80%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严格退出  解决只进不出问题

       《办法》也详细规定了供应商退出的多种情形,包括多次评价不合格、违法违规、配送服务不达标等,并明确了严格的退出程序和后续管理措施。

       根据评价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会同教育、农业农村部门对供应商约谈。约谈实行属地约谈方式,供应商跨市、县(区)供货的由食材接收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约谈,约谈后按程序抄送供应商注册地。被约谈一次,供应商当季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根据《办法》,业主单位发现供应商存在两次评价为"不合格"的;被市场监管、教育、农业农村部门约谈或者评价小组书面致函,拒不配合或不改正的;无故不按照合同约定配送,不按时按质按量配送,影响学校食堂正常供餐,经整改后仍未改善的;对食材供应进行转包、分包的;被相关部门抽检2次,因自身生产经营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因供货商自身原因未经协商单方面断供,并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骗取中标的等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启动退出程序,并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退出的原因和期限;

       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理库存、结算货款等相关退出手续;业主单位应及时将供应商的退出情况报告给属地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将退出情况抄送属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

       在此期间,业主单位应及时制订替代方案,报市、县(区)食堂食材供应商管理工作专班同意后,采取临时供应,并在六十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新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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