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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六部门出台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办学
    信息来源:巴中晚报  ‖  发稿作者:陈杨 石耀东   ‖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1日  ‖  查看352次  ‖  

                                       设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选派公办教师到民校支教

        近日,市财政、教育、发改、人社、国土、规划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对我市进一步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出台多条举措。晚报记者了解到,这也是我市首次多部门针对大力发展民办教育联合出台措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市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形成多元投资、多元办学、公办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民办学校比重超两成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目前,我市现有各级民办学校157所,占所有学校比重超过两成。其中学前教育(幼儿园)127所、小学3所、初中5所、普通高中7所、职业中学15所、大学1所,在校学生总数4.2万人。

        受限于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差等原因,我市民办教育还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在此情况下,我市六部门联合出台了《意见》。《意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我市民办教育或开展合作办学,逐步提高民办教育占整个教育的比重,努力形成多元投资、多元办学、公办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选派公办教师支教

        《意见》规定,从明年起,市、县(区)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地方财力增幅逐年递增。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农村边远和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具有办学特色、教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提升办学水平;购买教育服务;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办学集体和个人。

        教育主管部门将统筹选派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公办学校教师选派到民办学校支教期间,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社会保险等关系均保持不变。选聘选调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公办教师,接受民办学校的管理;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教师在户籍迁移、住房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学生人数自主聘用具备资格的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业务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为教师缴纳“五险一金”,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及福利。民办学校教师在本市区域内工作发生变动,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其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和相关资助政策。

        民办学校有诸多政策利好但年检不合格将重罚

        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等与公办学校同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规划。对举办学历教育、幼儿园等民办学校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民办学校用地可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终止办学的,原属政府划拨或农村集体所有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意见》对民办教育规范化发展出台了具体的措施。民办学校在建校之初及存续期间设立办学风险金,专项用于办学遇到困难或危机时处理学生退学、转学和教师工资等遗留问题。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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